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财政部、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和交易,以记账方式登记债权的政府债券。记账式债券按计息方式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按付息方式分为附息债券和零息债券等。 第三条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是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一级托管中心,总行二级托管中心、各分行处理系统和营业网点之间交易信息的传递,按照公开报价,通过营业网点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托管与结算的行为。 第四条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的原则是: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实时处理;风险控制、安全高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交易基本规定 (一)债券交易投资人是指通过农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的个人和单位。金融机构不得通过营业网点买卖债券。 (二)投资人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开立债券账户,投资人开立的债券账户及与之相对应的资金账户资料必须保持一致。 (三)债券交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 (四)营业网点须在明显位置标有声明:“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买卖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五)债券面值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债券交易单位以百元面值为一份,实行整份倍数交易。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六)债券交易价格由总行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券种的双边报价及债券市场需求状况确定。 (七)债券交易报价以每百元债券的全价、净价和应计利息额分别列示。 1.全价=净价+应计利息额。 2.净价是指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 (八)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公式: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面值。 1.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2.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3.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默认位数全额计算,应计利息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12位小数。 (九)柜台交易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开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迁出、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可向投资人收取服务费用。中央结算公司收取的部分开户费用分行须每日上划总行,其他费用记入受理行收入。 (十一)机构客户必须在原借记卡开卡网点开立债券账户,并进行债券交易,特殊交易可在指定网点办理。 第七条总行二级托管中心负责债券交易的业务部门是:个人业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银行卡部、软件开发中心、机构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营业部。 第八条一级分行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全国联网的借记卡系统。 (二)具备安全、高效、稳定的债券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具备管理债券交易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债券交易管理制度。 (五)经总行审核批准,报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营业网点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已开办借记卡业务。 (二)配备经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具备债券交易场地并配备电子显示设备。 (四)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报总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分级管理 第十条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网点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债券交易业务,加强对债券交易业务的培训、指导、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总行二级托管中心管理职责 (一)个人业务部职责: 1.负责制定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债券交易申办行资格审批。 3.负责债券交易业务培训。 4.负责接受分行债券交易业务的咨询。 5.负责分行债券交易业务的考核。 6.负责债券交易业务的营销宣传和统计分析。 7.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当日代理户总量数据有效性检查结果。 8.负责核对处理中央结算公司就前一交易日的各类反馈数据。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 1.负责进行债券柜台交易双边报价、确定交易限额。 2.负责维护债券交易信息,向投资人公布债券信息。 3.负责对各券种交易及收益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对债券交易情况进行研究并作出预测。 4.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核对自营、代理总户的债券余额,确认柜台专向结算指令;在债券分销期间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指令。 5.负责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债券交易、债券利息及兑付资金清算指令。 6.根据各行认购及兑付金额,按一定比例向下返还发行手续费及兑付手续费,根据各行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向下返还交易手续费。 7.债权登记日次日负责债券派息兑付资金的核对工作。 8.根据市场需求量预测并参与一级市场投标。 (三)财务会计部职责: 负责债券交易的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四)银行卡部职责: 负责借记卡业务的管理。 (五)软件开发中心职责: 1.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的数据传递。 2.负责全行债券及借记卡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 3.负责借记卡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机构业务部职责: 负责做好机构客户的营销、服务工作。 (七)公司业务部职责: 负责做好公司客户的营销、服务工作。 (八)营业部职责: 1.负责资金划拨。 2.负责债券交易业务盈亏核算。 第十二条分行及分行处理系统管理职责: (一)负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负责开办债券交易营业网点的审批。 (三)负责对辖内债券交易的业务指导、咨询、检查、监督。 (四)负责辖内债券交易业务人员上岗培训。 (五)负责辖内债券营销宣传和统计分析。 (六)负责辖内资金清算。 (七)负责分行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营业网点的职责: (一)按时接收并对外公布债券信息。 (二)营业网点须在明显位置标有声明:“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买卖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三)日间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各种交易。 (四)日终编制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打印交易流水及编制营业日报表,定期将统计报表抄报管辖行。 (五)保管债券交易档案资料。 (六)负责向客户提供业务的宣传及咨询。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债券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现券买入、现券卖出、撤单、兑付、派息、查询、迁出、迁入、撤销迁出、转托管、撤销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质押、解押、查询、挂失、密码重置及客户资料变更等。 第十五条开户 (一)个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需向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并与银行签订《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 (二)机构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需向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开户的书面证明,并与银行签订《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 第十六条认购 投资人在债券发行期内认购债券,视同买入交易。已认购成交的债券,在发行期内不可卖出。 第十七条现券交易 现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入和现券卖出。 (一)买入现券时,系统实时冻结资金;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拒绝交易。 (二)当日买入的债券,计入可用份额。 (三)卖出债券数量不能大于债券可用余额。 (四)当日卖出债券获得的资金,可用于购买债券,不能提现或转账。 第十八条打印交割单 债券份额或资金余额发生变动的债券交易,次日起两个月内投资人可到营业网点打印交割单。交割单是投资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确认凭证。交割单据只可补打一次,补打的交割单据上应有“补”字。 第十九条撤单交易 (一)当日现券买入交易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但不能部分撤销。 (二)迁出和当日转托管转出交易可以撤销。 第二十条付息与本息兑付 (一)债券存续期的利息支付。 1.付息登记日是指以日终债券余额作为权益,享受付息权利的债权登记日。 2.遇节假日,付息登记日提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营业日。 3.付息登记日不可办理转托管和迁出交易。 4.付息登记日至付息日间隔参数为2天(含付息日,间隔天数是指工作日);在间隔期内,只可办理冻结、解冻和解押业务。 5.付息日当天买卖的债券不含当期利息。 6.付息登记日总行二级托管中心根据投资者债券账户余额自动生成应付利息,于付息日日终划入投资人资金账户或银行指定账户。 (二)债券本息兑付。 1.债券本息兑付是指对到期债券还本付息的行为。 2.兑付登记日是指以日终债券余额作为权益,享受兑付本息权利的债权登记日,也称截止过户日。兑付登记日至兑付日间隔参数为10个自然日(含兑付日)。在兑付登记日,二级托管中心根据兑付登记日投资者债券账户余额自动生成应付利息和本金。兑付登记日不能办理迁出、转托管及质押业务。 3.债券兑付日日终,将债券本息兑付到投资者资金账户或银行指定账户,兑付后债券账户中该券种余额结转至零。 (三)本息兑付方式: 1.本金、利息入投资人借记卡资金账户。 2.本金、利息入银行指定账户。 3.利息入投资人借记卡资金账户,本金入银行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继承、赠与、司法判决等非交易行为引起的债权变更。 (一)非交易过户需到原债券开户网点或指定网点办理。 (二)营业网点必须凭有权机关签发的协助处理通知书、赠予协议、继承证明、司法判决书、公证书等办理。 (三)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不能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非交易过户的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当天过入的债券即可交易。 第二十二条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密码 复核查询系统的查询密码是指,投资人进入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复核查询系统所使用的查询密码。 (一)复核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投资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的后六位,不足六位号码的,在号码前补零。 (二)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密码遗失时,投资人需凭开户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营业网点办理查询密码重置。重置后的密码为初始密码。 第二十三条挂失和解挂 用于债券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和解挂,按《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债券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后,债券账户即冻结;解挂后,债券账户即解冻。 第二十四条冻结和解冻 (一)冻结包括债券账户和债券份额冻结。 1.债券账户冻结,停止任何交易。非交易过户过入和转托管转入份额可以进入债券账户。 2.债券份额冻结时,冻结份额停止任何交易。 3.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日终系统自动解冻。遇节假日,解冻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债券账户冻结和债券份额冻结期间发生的派息、兑付资金进入投资人借记卡。有权机关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解冻人必须是冻结申请人。 (三)冻结、解冻必须在原债券账户开户网点办理。 (四)执法人员在营业网点办理冻结、解冻及冻结债券的处置业务时,营业网点负责人须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2.有权机关县团以上机构签发的冻结、解冻通知书或冻结债券的处置的通知书,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法院出具的冻结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决定书。 4.办理冻结债券的处置业务时应出具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营业网点负责人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债券的处置业务。 第二十五条质押和解押 (一)质押申请人必须是债券所有人。 (二)质押、解押必须在同一营业网点办理。 (三)质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债券截止过户日。 (四)债券发行期内、付息登记日至付息日的间隔期、截止过户日(含)后不受理质押申请。 (五)根据质押贷款业务有关规定,营业网点接到信贷部门的质押债券处置通知书后,对质押债券进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转托管 转托管是指投资人在两个债券账户之间通过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债券份额转移的行为。 (一)转托管分为三种类型: 1.同一投资人在农业银行系统内跨处理中心的转托管。 2.同一投资人跨商业银行之间的转托管。 3.同一投资人跨市场转托管(柜台交易与银行间市场之间)。 (二)转出方与转入方必须是同一投资人,即双方身份识别码必须一致。 (三)转托管转出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四)债券发行期和转托管停办期不受理转托管转出申请。转托管停办期为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和兑付日前14个自然日。 第二十七条迁出和迁入 迁出和迁入是指同一债券账户在农业银行系统内,变更对应资金账户的行为。 (一)债券账户当日有交易或有质押、冻结份额时,不可做迁出交易。 (二)迁出时,债券账户自动冻结;迁入后债券账户自动解冻。 (三)迁入前,投资人可申请撤销迁出,但不得对原借记卡进行销户,派息和兑付资金仍划入原资金账户。 (四)迁出凭证丢失后,重新办理迁出业务。 第二十八条查询查复 查询查复分为当前交易查询查复和历史交易查询查复。1个月内的交易信息查询查复视为当前交易查询查复,1个月以后查询查复视为历史交易查询查复。 (一)投资人可到受理债券交易的营业网点查询债券交易明细和债券余额。 (二)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营业网点负责人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 (三)投资人还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债券余额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客户资料变更 投资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到原债券开户营业网点变更相关资料。投资人债券客户资料与借记卡客户资料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差错处理 (一)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交易差错,应及时报告网点负责人,并通知投资人协商解决处理,经办人员须做好记录。 1.未成交业务差错,经网点负责人批准,作撤单处理。 2.已成交的买卖类交易差错,根据交易金额,按处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进行反向交易处理。 3.已成交的非买卖类交易差错,可进行差错更正。 (二)债券交易差错处理权限: 1.50万元(含)以下,由营业网点报支行,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4.500万元以上,由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十一条销户 销户是指投资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撤销债券账户的行为。 (一)债券账户有余额和当日发生交易的不能销户。 (二)转托管业务在中央结算公司未确认之前,债券账户不能销户。 (三)个人投资者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办理销户。 (四)机构投资人凭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书、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销户的书面证明、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单位借记卡办理销户。 第五章自助交易 第三十二条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签约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债券交易;投资人还可通过自助终端设备进行自助交易。 第三十三条投资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循农业银行债券交易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密码,防范风险。 第三十四条自助交易开办行必须为客户提供债券咨询、买卖、撤单、查询等系列服务,及时公布债券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自助交易开办行必须落实专人加强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终端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自助交易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公平公正性”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防范决策风险、交易风险、系统风险、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系统应通过设置防火墙、多级权限、密码管理、大额交易复核管理和数据传输加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交易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一)建立注册制度。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都应在总行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申请注册,由管辖行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对操作和管理人员授予操作员号,并由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建立操作、管理人员的长期档案(包括个人资料与操作员代码等)。工作调离、变更等也应报经原管理部门登记。每个操作员和管理人员在总行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中的代码是惟一的。 (二)严格权限管理。总行、分行和营业网点的操作员权限均分为三级,其级别在注册时确定。各级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级别权限进行操作。一、二级操作员级别由三级操作员修改;三级操作员级别的修改必须报请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批准,并授权系统管理员修改。一级操作员为业务操作人员,可进行日间正常业务的操作及查询、修改、质押、销户等业务操作;二级操作员为业务主管(或指定二级操作员),除一级操作员可做的业务外,可进行其他操作员需复核或确认的操作,并可进行日初和交易差错的处理;三级操作员为部门主管或营业网点负责人,负责设置网点操作员代码、权限及特殊的业务处理,但不可进行日间业务操作。 (三)大额业务复核管理。对个人投资人办理5万元以下、机构投资人办理50万元以下的业务时,实行两次输入确认。个人投资人办理5万元以上,机构投资人办理50万元以上的业务时,须严格实行换人复核。 (四)发生系统或通讯等故障,营业网点应及时主动与上级行或分行联系(系统维护人员),及时排除故障,并进行债券交易的末笔查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