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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2年第1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2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以下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55号《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度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1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2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本所自2002年5月1日起对其股票实行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 三、上市公司本次季报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除外。 四、在本次季报“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中: 1.上市公司2001年度被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说明2002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2.上市公司预计2002年中期可能发生亏损或者盈利水平较去年中期出现大幅增长或下滑(净利润增减50%或以上)的,应对此作出专门说明,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去年中期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对0.03元以下)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3.上市公司如需对2001年年报披露的2002年度经营计划进行调整的,应说明调整后的经营计划。 五、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本次季报正文; 2.本次季报财务报告报表; 3.有关董事会决议; 4.董事会关于本次季报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在披露本次季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书面文件通过自动传真系统传真至本所,传真号码为:(0755)2084093。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本次季报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可通过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的“文件上传”栏目上传或电邮至深圳证券信息公司(邮箱为ssi@cninfo.com.cn)。 七、本所对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如有必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同一指定报刊对网站刊登补充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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