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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股票例行停牌时间的通告


【颁发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市场字[2002]2号文,本所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将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例行停牌时间由原交易日上午停牌半天(即2个交易小时)改为交易日开市后停牌1小时。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第八章 停牌、复牌”的有关内容将随后进行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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