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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发文字号】 中储粮[2002]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油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的有关规定,总公司对2001年7月下发的《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轮换办法和国粮调[2001]209号文件一并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公司。 附件:1、《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粮(含食油,下同)轮换管理工作,保证中央储备粮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达到管住管好、保质保值、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0]2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章程的通知》(计人事[2000]322号)、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0]939号)以及国家有关粮油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轮换是以符合国家储备标准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轮换,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管理工作实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轮换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粮油政策,自觉维护国家利益。轮换要准确分析市场信息,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确保质量、管好用好轮换费用补贴和节约费用的原则,切实加强管理,提高轮换效益。 第六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和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轮换粮食品质的认定 第七条中央储备粮轮换,以粮食理化品质检测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标准。根据理化品质检测结果,对不宜存粮油,必须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品质控制指标已接近不宜存标准并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积极进行轮换;对没有达到储存规定年限,如可利用市场时机,有利于降低轮换成本的,也可进行轮换;对虽已达到储存规定年限但理化品质指标符合储存标准,仍可继续储存的,可适当延长储存时间。 (一)品质检测 中央储备粮轮换前必须经过检测,品质检测执行国家粮食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通知》(国粮发[2000]143号)的有关规定,并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粮油质检机构检测结果为依据。 (二)参考储存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油入库计算) 1、长江以南地区:稻谷2至3年;小麦3至4年;玉米1至2年;豆类1至2年。 2、长江以北地区:稻谷2至3年;小麦3至5年;玉米2至3年;豆类1至2年。3、食油1至2年。 4、地下库粮食的储存时间,可根据质量情况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稻谷5年、小麦7年、玉米4年、大豆3年。 第三章轮换形式 第八条中央储备粮轮换的主要形式有: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具体轮换方式主要有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等。除此之外,中央储备粮轮换还可结合以下方式进行: (一)结合国家计划进行轮换。即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购、销计划,收购新粮、销售存粮,实现轮换。 (二)进出口轮换。即通过中央储备粮进出口实现的轮换。其中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涉及储备粮规模增减变化的进出口,根据情况安排库存粮食出口,进口新粮补库,实现轮换;属于不涉及储备规模增减变化的进出口轮换,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北出南进、进口粮国内等量推陈销售、出口粮国内等量新粮补库等。 (三)加工轮换(包括代加工或委托加工)。即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将轮出的储备粮加工为成品粮或制成品后销售,或将购入(进口)的油料经加工后轮入。 第九条因先销后购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对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提前报经总公司批准。 第十条中央储备粮轮换购销(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外)等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市场进行。根据具体情况,轮换可采取多种方式,如直接从生产者手中购入、通过市场直接销售给用粮企业和单位,委托购销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竞买竞卖、招投标、电子商务等进行。 第四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轮换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制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下达年度轮换(含购、销、进出口等)计划。 1、根据储存粮食品质、年限和各分公司上报的情况,提出总公司年度轮换计划,报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在每年1月底前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2、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购销计划,结合轮换下达分解计划。 3、根据国家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进出口轮换计划,下达分库点进口接货、出口集港以及库存进口粮推陈销售、出口粮国内补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进出口统一对外谈判、签约,组织境外运输、港口中转及商务处理;负责货款的结算,拨付补贴等。 4、根据国际国内粮油市场情况,在必要时调整轮换计划。 (三)负责统一审批、组织实施储备粮不同品种轮换,中央储备食油、大豆、进出口粮的轮换以及跨省区异地轮换。 (四)负责制定轮换的资金、费用补贴及财务处理等管理办法,核定不同品种、不同地区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并按核定的标准及时拨付轮换费用。 (五)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管理中央储备粮轮换台帐,统计中央储备粮分库点轮换执行全面信息数据,并负责对轮换实际结果进行清算。负责对轮换情况进行统计、审计、财务、质量等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抽查。 (六)负责收集、分析国内外粮油市场信息、国家粮油政策信息,定期向公司内部发布信息,以指导轮换工作。 (七)负责制定中央储备粮轮换竞买竞卖、招投标和电子商务规则、制度,组织实施全国性中央储备粮竞买竞卖、招投标和电子商务工作。 (八)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总公司直接组织实施的储备粮轮换统负盈亏。 第十二条分公司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轮换工作负全责,并负责对轮换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权限如下: (一)负责在本辖区内贯彻落实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二)负责提报本辖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及购销分库点计划建议。 1、组织中央储备粮质量的定期检查、抽查和品质认定,并提出年度轮换计划建议,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将质量检查结果、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总公司。 2、提出中央储备粮购销、进出口分库点粮源安排计划建议。 (三)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轮换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及有关规定,制定轮换方案,适时安排下达分库点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总公司指令,落实完成中央储备食油、大豆轮换的具体业务。 3、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进出口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实施进口粮接卸、疏运、入库以及出口加工、集港等工作;负责转拨出口费用补贴、进出口亏损补贴和对库点清算;落实完成总公司交办的其他有关进出口具体业务工作。 4、负责辖区内储备粮异地轮换、集并和储存库点调整,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轮换必须报经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5、根据辖区内粮油市场情况,必要时可对轮换统一组织或分批安排,以及调整轮换计划。 6、负责审核辖区内承储企业在下达计划之外,不架空且不需拨补轮换费用补贴的轮换,并报总公司备案。 (四)负责辖区内轮换费用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辖区内不同品种、不同储存年限、不同库点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根据轮换实际进度及时将轮换费用按标准拨付承储企业。 (五)负责对辖区内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建立和管理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存储库点、仓号、品种、数量、产地、价位、储存年限、出入库时间、质量档案、分库点轮换计划下达情况及批准文号、轮换费用收支、品质检验报告文号等),并对承储企业轮换完成情况按台帐要求进行验收和监督检查。轮换台帐分公司统计到仓号、货位。轮换台帐必须准确反映储备粮存储现状,准确、及时、真实地反映轮出轮入情况,并按月以统计联网方式报总公司备案。备案数字作为储备粮轮换计划监督检查和轮换费用拨补的依据。 (六)根据总公司统一规定,负责组织辖区内中央储备粮轮换的竞买竞卖、招投标和电子商务工作。 (七)保证辖区内轮换工作符合国家政策和总公司规定要求,并对轮换总体盈亏负组织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是中央储备粮轮换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职责权限如下: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总公司、分公司有关轮换规定。 (二)每年4月和10月底前必须按规定对本库点(含管理的代储库点,下同)储存的中央储备粮的数量、品质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化验,并将结果报告分公司。 (三)完成总公司及分公司下达的各项轮换(进出口、购销)任务。 根据总公司和分公司下达的轮换(包括进出口、购销及食油、大豆)计划及有关规定,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存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 (四)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油合同及凭据),并按月报分公司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五)在总公司、分公司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六)受分公司委托,管理非直属库代储业务的中央储备粮直属库和中心库,除负责本库轮换外,根据合同约定,对管理的代储库轮换负相应责任。 第五章轮换的价格、资金、费用和价差等处理 第十四条轮换的作价原则: (一)实行同品种等量轮换以及加工等形式轮换的,采取库存结算价不变的方式进行,即轮入的粮油按轮出粮油的入库结算价格记账。轮入、轮出的成交价格由分公司或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批准进行不同品种轮换的,其轮入品种的入库结算价格由总公司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轮出、轮入品种的成交价格由分公司或承储企业根据市场价格确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根据中央储备粮购销计划进行轮换,收购价格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或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作价原则确定。销售价格除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市场价格随行就市确定。 (四)属于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涉及储备规模增减变化的进出口、抛售等业务的价格确定,按《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属于不涉及储备规模增减变化的进出口,库存成本价不变,其进口粮入库价、储备粮出口价格或作价原则、出口后国内补库的入库价格以及库存进口粮的推陈销售价格,由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参照粮食市场价格和进出口成本等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轮换所需资金(含必要的轮换费用)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由承储企业根据中储粮总公司及分公司分解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无规定的,按照购入合同或参照市场价格)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先行办理贷款。 根据总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进行轮换的,可按照购入合同或参照市场价格,向当地农发行申请办理贷款或申请总公司轮换周转金,发生的利息开支由承贷企业自行负担。通过先销后购、边购边销方式轮换的,资金事宜由总公司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另行规定。对异地轮换(涉及承贷主体调整的),按照此增彼减的原则,调整储备贷款规模,具体贷款方式,参照先购后销、先销后购的方式进行。轮换结束后,企业占用储备贷款必须与库存值保持一致。农业发展银行另有规定的,经总公司同意后,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轮换费用(含新陈品质差价)财政部对总公司实行包干。总公司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品种储备粮储存的实际费用水平,原则上在一个包干期(轮换补贴期)内核定一次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并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费用标准,将轮换费用预拨给分公司,由分公司统筹掌握,按规定使用。具体按《中央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轮换费用补贴后所形成的轮换价差,总公司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的,进入轮换企业当期盈亏。 第十八条总公司(分公司)和直属库要设立两级轮换风险基金,以建立企业亏损自补机制。轮换风险基金按一定比例从未分配的利润中提取,进入专户,主要用于弥补轮换业务发生的亏损。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中央储备粮的损耗处理问题另行规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操作规范、轮换取得显著效益的各级管理机构、承储单位和个人,由总公司、分公司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总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的,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费用;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代储企业要取消储粮单位的承储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总公司下达轮换计划或分公司下达分库点轮换计划之外擅自轮换的; (二)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三)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四)轮入粮食的质量达不到储备粮标准或以次顶好的; (五)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的; (六)管理经营不善,造成轮换巨额亏损的(指一年内统算,轮换数量在3万吨以上,亏损超过100万元以上;轮换数量在3万吨以下,亏损超过50万元以上); (七)未轮报轮,套取补贴的; (八)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轮换台帐数据的,不按时进行质检和登录轮换台帐数据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分公司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中央储备粮轮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储粮[2001]242号文件下发的原办法自行废止),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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