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做好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有色金属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策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负责制定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工作。 (三)组织制定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教材,并组建相应的试题库 (四)制定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和考核。 (五)指导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 (六)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七)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参与推动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九)承担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执行机构,其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的工种(职业)业务知识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干部 (二)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设施。 (三)具有与所鉴定的工种(职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四)有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鉴定考评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六条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劳动保障部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劳动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报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条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原则上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劳动管理部门派人担任,副站长由鉴定站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担任。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八条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制定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实施办法,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必须从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鉴定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自觉接受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具有必备的考核理论知识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必须从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人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二条考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询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包括: (一)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 (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的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进行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已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执行。 没有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或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本人通过自学达到初级技能水平,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后,并在本工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中级技能培训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后,并在本工种工作满五年以上,或高级技校毕业,或经劳动管理部门同意并经教育部门组织的正规高级技能培训,或大学专科以上毕业且所学专业与从事职业相近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班毕业的,可根据招收对象,确定申报相应技能等级、资格的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具备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的考评。 (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具备高级技师考评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级技术比赛获前十名者、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前五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能等级标准的水平,经本单位劳动管理部门核实,报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可进行高一级别的技能鉴定;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批准,可申报更高一级的技能鉴定或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考评。 (七)有特殊贡献的技术工人,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批准,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 对已在技术工种工作、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在本工种工作满两年的,可申报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的鉴定;在本工种工作满七年的,可申报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鉴定;在本工种工作满十二年的,可申报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鉴定。 第十五条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鉴定合格者,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求职、任职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鉴定计划和鉴定标准、鉴定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收费、鉴定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工作制度及社会对鉴定站工作的反映等情况。评估工作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制整改,或报经劳动保障部批准,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对经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者,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不再重复进行技术等级考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