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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进出口银行

【发文字号】 进出银信管发[2002]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总行各部室、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各代表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30日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我行出口卖方信贷的一个重要品种,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使此项贷款更加稳健地发展,更好地支持企业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同时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我行信贷风险,调整信贷结构,本办法针对借款人的选择、贷款额度的核定、保证措施的落实、贷款的衔接方式、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选择使用中短期额度贷款的企业时,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掌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贷企业的信用等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和最低贷款金额起点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提供中短期额度贷款支持。 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外贸政策,加强对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规范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以下简称额度贷款)是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单笔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且比较稳定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出口产品的资金需求和资信状况,核定其在一定时期内额度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四条符合使用项目贷款条件的出口合同原则上不提供额度贷款支持。 第五条申请使用额度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 (二)企业资信好,经营管理水平高,还贷能力强。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其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含A级); (三)出口产品属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电产品目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原则上在1000万美元以上 (西部地区企业可降低到5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额度贷款币种为人民币。贷款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西部地区企业可降低到2000万元)。 第七条贷款金额应根据企业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资金需求量的80%进行核定。 (一)出口资金需求量=年出口额×出口换汇成本/年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年出口额根据企业过去三年海关统计的机电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结合当年出口计划综合考虑确定(出口额中应剔除项目贷款项下的出口额);出口换汇成本参考企业上年实际出口换汇成本;年资金周转次数参考企业所属行业的平均资金周转次数,结合借款企业年资金周转次数确定(企业年资金周转次数不应低于其流动资产周转次数)。 (二)贷款金额=出口资金需求量×80% 第八条额度贷款的期限为1~3年,根据企业历年出口稳定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的资信情况确定。 第九条额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出口产品中高新技术产品占其出口总额50%以上者(含),适用低档利率;其他情况适用高档利率。 第十条申请额度贷款的企业必须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对AA级(含)以上企业可接受信用保证方式,根据情况可要求提供部分抵(质)押担保;对A级企业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为主,根据情况也可接受其他有效担保。 第十一条申请使用额度贷款的企业,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额度贷款的审批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贷款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额度贷款经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有关合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额度贷款。 第十四条额度贷款原则上不予展期,贷款到期前,企业可以申请额度贷款的续贷。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在贷款期内的经营业绩、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额度贷款使用情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信状况等区别对待: (一)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予续贷;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上但经营状况不佳、财务状况恶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发生恶性事件直接影响其还款能力或发展前景暗淡的企业也不予续贷。对于不予续贷的额度贷款,应采取措施,限期收回; (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且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正常的企业可以续贷。对贷款期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加较快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贷款额度;贷款期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本稳定的企业可保持原有贷款额度;贷款期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下降较大的应适当核减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额度贷款的续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衔接:保持原有贷款额度或增加贷款额度的,在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实施细则》(进出银信管发[2000]第390号)第七条关于列为正常贷款四项条件前提下,在原有贷款额度内可采取以新还旧方式进行衔接,新增加的贷款在设立中国进出口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区,应逐笔核贷;被核减贷款额度的,应首先偿还被核减部分的贷款,被保留部分的贷款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可以采取以新还旧方式进行衔接;对不符合列为上述四项条件的,采取边还边贷的方式衔接。 第十六条对于不予续贷的额度贷款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收回;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在加强担保措施,落实还款来源并重新签订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可逐步核减、限期收回。对限期逐步收回的额度贷款,在新旧贷款协议的衔接上不得采取以新还旧的方式。 第十七条额度贷款采取以新还旧方式进行衔接并由新的保证人给予担保的,必须要求保证人书面声明其知晓该笔贷款属以新还旧性质,以确保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额度贷款到期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对此笔额度贷款的使用情况、企业在贷款期内经营业绩、产品出口情况、财务状况、企业资信、企业今后发展前景以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变化等进行全面检查和充分了解,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管理部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暂行办法》(进出银信发[1998]第1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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