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业银行商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贷计划包括本外币(含常规和专项)贷款增量计划和贷款收回计划。
第三条信贷计划管理遵循效益导向、分类指导、收放结合、适度集中的原则。
效益导向,指信贷计划管理要引导信贷资金向优良客户、优势产业和高效区域流动,促进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分类指导,指依据综合考评结果和地区差异,对不同类别的行实行有差别的信贷计划管理方式;依据风险度和收益的差异,对不同的信贷业务采取差别的管理政策,体现对重点区域、重点业务优先发展的战略。
收放结合,指通过制定和实施贷款投放和贷款收回计划,实行收放计划的“双线”管理,确保收回再贷计划的有效实施。
适度集中,指随着一级法人管理体制下决策经营层次的提高,信贷计划配置层次要适度提升,增加总分行直接配置的信贷计划,使计划集中度进一步提高。
第四条各级行要自我调控、自我约束,严格执行信贷计划,维护信贷计划的严肃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
第二章贷款增量计划
第六条总行对全行贷款增量实行弹性管理。依据人民银行下达的年度贷款增量指导性计划和农业银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调控全行资产负债比例为目标,制定年度贷款增量计划。
第七条总行对分行的贷款增量计划实行差别管理。依据《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考评办法》评定的等级行和全行业务发展战略,确定分行信贷计划管理的等级。等级较高的行实行存贷比例管理;等级较低的行实行比例指导下的规模管理。
存贷比例管理,即总行对分行核定年末存贷比例目标,分行依据存款增长的实际进度和有效贷款需求,掌握贷款投放的实际总量和结构,年末存贷比例达到核定的目标内。
贷款规模管理,即总行核定分行贷款增量的限额和结构计划,分行必须按照核定的限额和结构计划控制贷款的增量和结构。
第八条总行依据下列因素核定分行存贷比例或贷款规模:
(一)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考评办法》评定的等级行;
(二)总分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目标;
(三)总分行的信贷结构调整目标;
(四)各分行的有效信贷需求和资金来源计划。
第九条贷款增量计划分为引导类、专项类、自主类计划,实行分类管理。
引导类为贴现、外汇担保、个人消费等风险相对较低、客户较分散、还款有保证、收益比较高的贷款。引导类贷款计划在总量内优先安排,并随着分行基础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放开计划的限制。
专项类为扶贫贷款和农村电网贷款,列入存贷比例和规模之内,单独配置和考核。
自主类为其他非引导类、非专项类的各项贷款,计划实行额度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增或突破下达的计划。
实行余额存贷比例管理的分行,总行只核定其年末余额存贷比例和专项贷款指导计划,自主类和引导类计划不再分项下达,可由分行在比例内自行安排。
第十条自主类贷款计划依据全行客户分类标准配置,原则上只允许配置到优良客户;经二级分行(含)以上认定确可提升的一般客户或经一级分行(含)以上批准用于保全资产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般客户可配置少量增量计划,但不得超过该行当年退出计划的70%。自主类贷款计划要按照先安排总行审批项目、再安排分行审批项目、后安排二级分行审批项目及其他优良客户的顺序配置。
第十一条自主类贷款计划实行适度集中配置。一级分行直接配置到客户的计划比例要逐年提高,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原则上要全部集中到一级分行按户配置。二级分行原则上要将自主类法人客户贷款计划全额按户配置,对个别规模较大、管理较好的支行确需切块配置的,要报一级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支行以下原则上没有自主类贷款计划的配置权。
第十二条为解决因发放季节性的农业贷款和短期周转性贷款,以及投放和收回计划实施不同步形成的计划需求,可安排少量自主类贷款临时计划。临时计划一般不得跨年使用。
第十三条扶贫贷款计划要比照自主类贷款计划的配置要求,逐步提升配置层次和客户分类,规模较大客户的计划要由一级分行直接配置和监控。
第十四条外币贷款计划管理可比照人民币贷款计划的管理方法。
第三章存量贷款收回计划
第十五条为落实贷款的收回再贷计划管理,各级行要编制、实施存量贷款收回计划。存量贷款收回计划按年分季核定。主要包括:
期限管理收回计划;
存量贷款退出计划;
不良贷款清收收回计划;
呆账核销收回计划;
划转以资抵债资产收回计划等。
第十六条各级行直接配置到优良客户的贷款计划要实行期限管理,配置时确定计划使用期限,到期予以收回。确需延期占用计划的,须报配置行申请重新配置。
第十七条总行按户配置到分行的贷款计划期限管理因分行等级不同而有差别。对一类行、二类行,由一级分行实施期限管理,计划到期由一级分行收回留用;对三类行、四类行,计划到期由总行按一定比例收回。分行(含)以下要对上级行和本级行直接配置到优良客户的贷款计划实行期限管理。
第十八条存量贷款退出计划指依据客户分类状况和结构调整目标,对目前贷款仍反映基本正常的一般客户及限制、淘汰客户制定的主动压缩贷款余额的计划。
存量贷款退出计划要自下而上编报、自上而下核定下达,逐级细化落实,分级集中调配。总行依据分行上报计划和对分行信贷客户结构调整要求,核定下达分行存量贷款退出计划,并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由总行进行重新配置。一级分行要将一部分退出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客户,并对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退出客户按户监测和实施收回计划的调控。二级分行原则上要将全部退出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客户,并对贷款余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退出客户按户监测和实施收回计划的调控。支行要按户落实存量贷款退出计划,并按户监测和管理。
第十九条呆账核销收回计划依据呆账核销计划确定,按照核销进度由一级分行集中收回相应的贷款计划,并报总行备案。
划转以资抵债资产收回计划按照实际划转的本金数额确定,计划全部上收到一级分行。
不良贷款清收收回计划依据不良贷款清收计划确定,按季核定计划收回额,按比例分级集中收回。
第二十条总行每年年初规定总行和分行应集中的贷款收回计划范围和最低比例,总行下达分行的收回计划要全部集中于二级分行(含)以上。实际收回贷款超过下达计划的部分,原则上也要集中到二级分行统一管理。贷款计划收回后,要由相应的管理行按照贷款增量计划的管理要求,进行重新配置,重点要用于引导类贷款和重点优良客户贷款。
第四章计划的实施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信贷计划按年核定,分季实施。各行季度贷款投放计划要以期初贷款增量计划为基数,并随着季度贷款收回计划的增加逐季增加。季末,总行按一定比例集中部分贷款收回计划进行重新配置,并相应扣减分行的年初增量计划。
第二十二条分行如需调整总行核定的信贷计划,要向总行提出申请。在一般情况下,总行在收到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其申请。
第二十三条当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要求发生变化时,总行将采取下列调控措施加以控制和引导:
(一)增加或减少贷款增量计划,调整计划结构;
(二)调整总行资金营运计划,增加或减少资金调度额度;
(三)调整系统内往来资金利率;
(四)改变信贷计划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贷款增量计划中自主类结余、引导类不足的,分行可自行由自主类调剂到引导类,并报总行备案;引导类计划结余的,经总行审批可调剂到其他项目;专项计划不得调剂使用,如有结余,上缴总行统一调配。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全年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实行存贷比例管理的分行要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预测的全年贷款增量报总行,总行将其纳入全行贷款总量计划。
第五章计划的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为实现信贷计划管理的目标,必须建立分层次的计划监测考核制度,完善监测信息。各级行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管理职责对辖内信贷计划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计划管理部门与信贷管理、客户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信贷部门要做好贷款分类客户台账的登记、监测工作,计划管理部门要依据信贷台账做好贷款投放、收回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测。《新增人民币贷款投向监测表》(附表5,略)须经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上报上级行。
第二十八条总行要监督分行信贷计划的配置、调控和执行,监测分行新增贷款的投向和存量贷款结构的调整,制定总行审批项目和总行授信客户的计划监测台账,按月监测计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一级分行要监督二级分行的计划配置、调控和执行。依据总行规定的台账要素和分析表式,设置全辖统一的分析报表和管理台账,按要求开展定期监测。设立本级行和上级行直接配置到户的贷款计划监测台账,按月监测计划执行。
第三十条二级分行要监督支行贷款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按要求设立贷款计划管理监测台账和分析报表,按月监测计划实施。对本级行及上级行按户配置的贷款计划要按旬进行监测。
第三十一条支行要建立所有法人客户的计划监测台账,按贷款发生时间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引导类、专项类贷款计划按季监测、年末考核。自主类贷款计划按月监测、季度考核。实行余额存贷比例管理的分行,自主类、引导类贷款分别监测,合并考核。
第三十三条各级行要逐级建立规范的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对信贷计划执行和管理的检查工作。一级分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二级分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支行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重点抽查。
第三十四条总行对分行信贷计划执行考核以下内容:
(一)贷款增量计划(季、年末)实际执行控制在核定的计划之内;
(二)自主计划(季、年末)实际执行控制在核定的计划之内(余额存贷比例管理行除外);
(三)贷款收回计划按期完成;
(四)引导类贷款、优良客户贷款及专项贷款余额增加之和高于贷款余额增加总额。
第三十五条不符合第三十四条要求的,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未完成收回计划的,等额扣减贷款投放计划;
(三)年末计划工作考评予以扣分;
(四)超计划等额资金纳入处罚性账户给予三个月的罚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分行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