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各海外分行、公司、代表处: 为进一步完善授信风险管理体制,明确授信审批决策责任,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授信业务问责审批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发送你们,请遵照实施。同时请各行及总行金融机构部、公司业务部、营业部按照下表格式速报(传真,签章)本单位问责审批人有关资料:(下表格式略)。 附:
中国银行授信业务问责审批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授信风险管理体制,明确授信审批决策责任,提高授信审批效率,根据总行行领导指示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的业务范围是:中国银行叙做的需上报总行的所有授信业务。
第二章问责审批人
第三条问责审批人应具有以下资格:
一、5年以上授信业务或风险管理经验;
二、具有高级经济技术职称;
三、现任业务发起单位或总行风险管理部第一负责人;
四、总行行长授权的其他有权审批人;
五、经问责审批人书面授权的其他有权审批人。
问责审批人的资格由总行认定。
第四条授信问责审批人为有权审批人,对自己的审批行为负责。问责审批人不参加风险管理委员会(不成为委员)和尽职调查行为,但可以列席会议(不参加表决),并有权调阅具体会议的全部记录。
第五条授信项目的审批实行双人问责审批制:
一、授信金额超过10亿元(外汇贷款按当时牌价折人民币,下同)的授信业务,有权审批人为总行分管行领导和业务交叉行领导。
二、授信金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内的超权限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业务发起单位(总行公司业务部、营业部、金融机构部、各国内、海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直接报送总行的二级分行)第一负责人和总行风险管理部门第一负责人:
1.总行公司业务部发起的超权限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2.总行营业部发起的超权限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营业部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总行金融机构部报送的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金融机构部总经理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4.各国内、海外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及直接报送总行的二级分行报送的授信项目,问责审批人为上述分行行长(总经理)和总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第六条问责审批人享有以下职权:
一、在权限内审批决策授信项目。
二、了解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程序和工作细节,要求尽职调查小组和风险评审委员会提供补充材料或意见,要求再调查或重议,但这种工作只能复做一次。
三、对尽职调查小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评价、培训和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章审批决策程序
第七条业务发起单位发起的超权限授信项目,第一负责人要在“中国银行总行授信项目审报表”(表式见中银险〔2000〕455号文件)“报送单位”栏签字,经过总行风险管理部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审后,报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0亿元以内)或直报行领导(超过10亿元)审批。
业务发起单位或风险管理部第一负责人不在岗的,可以书面授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使问责审批权,代权人负全部责任。业务发起单位第一负责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书面授权书,应与项目材料一并上报。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可以就以下问题与业务发起单位第一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问责审批人沟通:
1.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或要求项目叙做条件发生变更的;
2.与业务发起单位意见不一致的;
3.其他需要沟通的情况。
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业务发起单位可以向总行行领导申请复议。
第九条经问责审批人审批决策后的授信项目,由风险管理部门据以批复业务发起单位执行。
第四章职责界定
第十条业务发起单位(第一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把好项目和借款人准入关;
2.对授信项目进行深入市场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
3.按程序进行评估和风险初审,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4.按规定上报授信项目材料,并保证上报材料和数据全面、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小组对问责审批人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组成尽职调查小组,遵守尽职调查小组规程独立开展工作并形成尽职调查结论;
2.审查业务部门上报的基础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可靠;
3.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政策导向;
4.审查业务部门的初评、初审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深入分析行业、财务、法律方面的风险,及现有风险防范措施,如有必要提出进一步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问责审批人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风险评审制度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2.审议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我行发展战略和信贷政策,是否符合风险管理要求;
3.从行业、法律、财务等方面分析项目风险,审议风险抵补措施,判断风险是否在我行承受范围之内;
4.对是否叙做授信项目形成委员会结论。
第十三条问责审批人的职责包括:
1.遵守我行决策制度和程序;
2.不能同意经委员会否决的授信项目,但可就某些问题要求做一次性重议;
3.以业务发起报告、尽职调查结论、委员会决议为主要判断依据,对是否叙做授信项目做出决策。
第十四条授信执行和贷后管理单位(业务发起单位)的职责包括:
1.落实担保等放款条件;
2.按合同要求和进度放款;
3.严格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监控,随时关注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法合规情况、高层管理人员及所有权等变化;
4.当发现影响授信安全的风险出现时,及时判断并相应采取措施或报告。
第十五条对问责审批人的工作实行后评价制和问责制。当授信项目形成不良或出现风险的,按照中国银行有关规定认定和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和修改,报行领导批准后实施。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业务发起单位权限以内的授信项目审批决策程序暂维持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