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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劳社厅发[2006]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广播影视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共同制定了有线广播电视机线员(职业编码为6-19-03-04)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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