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央企业: 为了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服务,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中央企业公文报送及办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公文问题 (一)国资委公文处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国资委办公厅负责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报送国资委的公文,不得径送承办厅局(部门),不得多头分送;除国资委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二)中央企业可以中央企业、企业董事会名义向国资委或国资委办公厅行文。中央企业所属或控股企业一般不得直接向国资委报送公文。 (三)报送国资委的公文应当做到: 1.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届国资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内容表述清晰、简明扼要,“请示”要一文一事,请示事项要明确,“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请示性公文应标注签发人姓名,并在附注处注明公文办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4.报送公文要按照有关要求备齐有关材料和附件。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注相应的密级。 (四)向国资委报送“请示”,应给国资委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两周,紧急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以外,应在“请示”中说明紧急原因,并予以标明,同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以便联系沟通。 (五)向国资委报送公文,一般情况下,请示性公文、综合性和重要情况的报告类公文各送3份;回复意见、报送材料、备案类公文各送2份;抄送类公文送1份;其他有份数要求的,按要求报送。 (六)向国资委报送公文,一般可通过国资委中央企业文件交换站递送或通过机要邮局邮寄,非涉密文件可通过国资委非涉密公文简报传输系统传送,特急件可由专人送达。 (七)各中央企业办公厅(室)要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公文报送工作。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公文,国资委办公厅可退回呈报单位。 二、关于国资委交办件的办理问题 (一)为使国资委领导同志批示件及时准确地传达企业,国资委办公厅以“国务院国资委领导同志批示事项通知”专用单的形式予以传达。中央企业接到国资委领导同志批示件后,应及时报企业有关领导阅示。对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按要求按期办理;无明确时限要求的,企业主办部门应及时就交办事项的办理进度与国资委有关厅局进行沟通,做好反馈工作。 (二)对国资委交办的信访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交办信访件的查办和处理情况,应以企业名义报告国资委,其内容一般包括:调查核实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及有关依据。报告中须注明交办号。 三、关于国资委密级文件的管理问题 (一)各中央企业收到国资委制发的密级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妥善管理。 (二)转发国资委文件必须经国资委同意;翻印、复印国资委的密级文件,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复制的以外,经本企业负责人或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复制的公文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密级进行管理。 (三)各中央企业应当对国资委的密级文件进行定期清查,对普发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需企业贯彻执行的文件和企业请示件的批复等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应当及时立卷归档;其他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定期销毁。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以下简称中办)和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在中办机要局或外交部未设发电户头的在京中央企业,发往外埠或驻外使(领)馆的密码电报,需由国资委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密码通信专网,转中办机要局或外交部机要局发出。其办理程序及要求是:企业拟稿(手抄件),经本企业负责人签发后,由企业持介绍信和电文到国资委办公厅办理发电手续;发电稿由国资委办公厅归档,正式电文送发电企业1份保存。 在中办机要局或外交部设有发电户头的中央企业,其密码电报的办理按中办机要局或外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