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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自然人吕钢收购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见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公司字[2005]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吕钢: 你报送的《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经审核,我会对你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你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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