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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监管职能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东丰县拟调整食品监管职能意见的报告》(吉卫党组发[2004]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卫生部增加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41号)的规定,食品、化妆品监管属于卫生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承担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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