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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地级广安市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1998]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0

【实施时间】 1970-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广安地区设立广安市(地级)的请示》(川府发[1995]18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广安地区和广安县,设立地级广安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广安区广福镇。 二、广安市设立广安区,以原广安县的行政区域为广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浓洄镇。 三、广安市辖原广安地区的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和新设立的广安区。原广安地区的华蓥市由省直辖。 广安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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