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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3]167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内地公安机关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50元;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0元。 二、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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