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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国权办[2003]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求批准指定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申请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经审查,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报要求,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退回申请材料。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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