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促进造纸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和造纸行业的发展情况,我局决定对《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号GB3544-2001)进行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标准3.3条增加一款: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实施方案为:2004年1月1日起,新、扩、改建废纸制浆造纸企业开始执行;2004年1月1日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废纸制浆造纸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表2
废纸制浆造纸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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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项目│排水量│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Ph┃
┃单位工艺│││││┃
┃ 类别 │││││┃
┃│├─────────┼─────────┼─────────┤┃
┃││ (BOD5) │ (CODcr)│(SS)│┃
┃├───┼────┬────┼────┬────┼────┬────┤┃
┃│立方米│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排放负荷│排放浓度│┃
┃│/t├────┼────┼────┼────┼────┼────┤┃
┃││ kg/t │ mg/L │ kg/t │mg/L│ kg/t │ m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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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色 │ 60 │ 3.6│60│6 │100 │6 │ 1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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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墨 │ 60 │ 3.6│60│9 │150 │6 │ 1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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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删除《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3.4条第一款的内容。
三、标准4.5条修改为:“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其污染物排放指标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计算。
四、标准附录A的第一款及Q混合的公式修改为:
“制浆、制浆造纸”、“造纸”或“废纸制浆造纸”工艺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时,采用如下方法计算吨产品日均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日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水污染物排放量。
n
ΣQiYi
i=1
Q混合= --------
n
ΣYi
i=1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