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现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本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