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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告(卫通[2003]10号)--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通[2003]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健康,现发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本标准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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