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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燃油税专用凭证出厂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办价格[2003]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你行《关于燃油税专用凭证出厂价格事宜的函》(银函[2002]3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行所属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生产成本,并参考全国制造业平均利润率水平,将定额版燃油税专用凭证的出厂价格定为每本4.96元,电脑版燃油税专用凭证出厂价格定为每份0.87元。以上价格仅适用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前印制的燃油税专用凭证。以后重新印制的燃油税专用凭证出厂价格及销售价格将另行制定。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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