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 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附件: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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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单位│收取收支差额│拨付收支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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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北京市邮政局│32,736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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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天津市邮政局│7,4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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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河北省邮政局│49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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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山西省邮政局│287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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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内蒙古区邮政局│0 │-6,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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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辽宁省邮政局│1,6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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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吉林省邮政局│157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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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黑龙江省邮政局│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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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上海市邮政局│17,755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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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江苏省邮政局│9,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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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邮政局│5,1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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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徽省邮政局│732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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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福建省邮政局│3,8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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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江西省邮政局│283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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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山东省邮政局│4,5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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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河南省邮政局│54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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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湖北省邮政局│549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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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湖南省邮政局│626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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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广东省邮政局│18,417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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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广西区邮政局│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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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海南省邮政局│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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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重庆市邮政局│0 │-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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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四川省邮政局│0 │-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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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贵州省邮政局│0 │-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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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云南省邮政局│0 │-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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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西藏区邮政局│0 │-11,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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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陕西省邮政局│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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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甘肃省邮政局│0 │-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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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青海省邮政局│0 │-8,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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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宁夏区邮政局│0 │-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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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新疆区邮政局│0 │-13,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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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国集邮总公司│40,00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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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合计│144,223│-79,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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