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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3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加征关税[失效]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4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510,72091590,72091610,72091690,72091710,72091790,72091810,7209189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5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台湾地区的上述冷轧普薄板(带)按照22.4%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普薄板(带)(税号:72091810.10,72091810.20,72091890.10,72091510.10,72091590.10,72091610.10,72091690.10,72091710.10,72091790.10,72092700.10,72099000.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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