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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组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外经贸部投资促进事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外经贸办发[2003]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及各地机电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外经贸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扩大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提高质量和水平,经外经贸部党组研究并报中编办批复,决定将“亚太地区国际贸易培训中心”更名为“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对外开展工作时可使用“外经贸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以下简称“投资促进局”)并重新组建。现就投资促进局有关组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投资促进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2〕176号文件,投资促进局主要负责: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的具体实施工作,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承办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和以外经贸部名义举办的各类投资促进展览会、洽谈会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为中外双方投资伙伴提供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受外经贸部委托参加世界投资促进机构协会(WAIPA)等相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并负责与相关多、双边机构的联系与交流;指导国内各地投资促进机构的工作。 二、机构排序 投资促进局列入外经贸部直属事业单位序列,排在机关服务中心之后、研究院之前。 三、公文编字、发文字号和印章 投资促进局公文编字“投促”,发文字号“外经贸投促字〔20〕××号” 投资促进局印章式样附后,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另,投资促进局成立后,原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办公室的机构、职能由外经贸部驻福州特派员办事处划转到投资促进局,《关于设立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办发第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促进中心、外经贸部投资促进事务局印章样式(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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