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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确定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为国有企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国烟人[2003]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国办发[2000]7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理顺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管理体制的通知》(国烟人[2001]386号)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烟人[2001])810号)精神,经研究,确定合肥设计院为国有企业,实行自由经营,自负盈亏。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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