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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26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电力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湖北、湖南、河南、江西、上海、安徽、江苏、浙江省(市)计委、物价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提高为每千瓦时0.151元。 二、葛洲坝电厂电价调整后,对有关地区的影响通过减征三峡基金解决。三峡基金减征标准财政部将另行下达。 三、以上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竞价上网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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