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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疏导福建省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价格[2002]26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福建省物价局报来《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的请示》(闽计[2002]商160号)和《关于调整福建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请示》(闽价[2002]商418号)均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有关规定,决定适当降低你省现有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低后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华能福州电厂0.365元,嵩屿电厂0.4032元,漳平二厂0.3816元,恒发电厂 0.3978元,水东水电厂0.3032元,竹洲水电厂0.3543元,棉花滩水电厂0.3747元,水口水电厂0.271元。其它电厂上网电价也应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 号)有关规定适当调整,具体价格由福建省物价局核定。 二、你省新建成投产的湄洲湾电厂、后石电厂的上网电价,同意按你省与有关投资方达成的协议,暂分别按每千瓦时0.4185元和0.3861元执行。 三、将福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1分钱,各类用户的具体价格水平见附表。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标准另行下达。 取消“两分钱”电力建设基金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2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五、同意你省价格听证会通过的省电网直供营业区实行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的方案,同价水平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0.422元,城乡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59元,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0.195元。其余地区也应在今年底以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请你们按我委有关规定尽快组织落实。 附件,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表:

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用 电 分 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不满│1月10 │35-110 │11│220千 │最大需量│变压器容┃ ┃│1 │日││0 │伏││量┃ ┃├──┼───┼────┼─┼───┼────┼────┨ ┃│千伏│千伏│千伏以下│千│及以上│元/千瓦/│元/千伏 ┃ ┃││││伏││月│安/月 ┃ ┠──────────────┼──┼───┼────┼─┼───┼────┼────┨ ┃一、居民生活电价│0.42│0.417 │││││┃ ┃│2 ││││││┃ ┠──────────────┼──┼───┼────┼─┼───┼────┼────┨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0.51│0.503 │││││┃ ┠──────────────┼──┼───┼────┼─┼───┼────┼────┨ ┃三、商业用电│0.78│0.773 │││││┃ ┠──────────────┼──┼───┼────┼─┼───┼────┼────┨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0.61│0.592 │0.572 ││││┃ ┃│7 ││││││┃ ┠──────────────┼──┼───┼────┼─┼───┼────┼────┨ ┃五、大工业用电││0.484 │0.477 │0.│0.467 │22│16┃ ┃││││47│││┃ ┃││││2 │││┃ ┠──────────────┼──┼───┼────┼─┼───┼────┼────┨ ┃其中:化肥、农药、煤炭生产用││0.23│0.205 │││22│16┃ ┃电│││││││┃ ┠──────────────┼──┼───┼────┼─┼───┼────┼────┨ ┃电石生产用电│││0.135 │0.│0.125 │22│16┃ ┃││││13│││┃ ┠──────────────┼──┼───┼────┼─┼───┼────┼────┨ ┃氯碱生产用电│││0.37│0.│0.36│22│16┃ ┃││││36│││┃ ┃││││5 │││┃ ┠──────────────┼──┼───┼────┼─┼───┼────┼────┨ ┃电解铝生产用电│││0.249 │0.│0.239 │22│16┃ ┃││││24│││┃ ┃││││4 │││┃ ┠──────────────┼──┼───┼────┼─┼───┼────┼────┨ ┃六、农业生产用电│0.19│0.195 │0.189 ││││┃ ┃│9 ││││││┃ ┠──────────────┼──┼───┼────┼─┼───┼────┼────┨ ┃七、趸售电价│0.40││││││┃ ┃│5 ││││││┃ ┗━━━━━━━━━━━━━━┷━━┷━━━┷━━━━┷━┷━━━┷━━━━┷━━━━┛ 注:1、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外,均含三峡基金每千瓦时0.7分。 2、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生产用电及趸售电量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用电每千瓦0.8分,居民生活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瓦时1分,商业用电每千瓦时1.5分。 3、除农业、电石、化肥、农药、氯碱、电解铝、煤炭用电外,均含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 4、根据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分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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