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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121号——镇江恒丹酱醋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提出的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1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镇江恒丹酱醋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企业(企业名单见附录)提出的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8家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镇江香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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