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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国家经贸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发文字号】 国法函[2002]26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国经贸复[2002]0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经国务院同意,1995年11月8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5]1872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工业用盐供销体制作了重大改革。地方政府规章与该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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