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服务决策等方面的作用,实现人民银行系统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及其他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信息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发,紧紧围绕金融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部门要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行领导服务为重点,同时做好向上级行的信息报送及对下级行信息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报送的基本内容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重要决策的反映及贯彻落实的思路、部署和措施;对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在贯彻落实重要决策和重要批示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在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过程中的新思路和新方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经济金融动态及重大突发事件;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综合信息。 第二章信息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人民银行信息工作归口总行办公厅管理,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及各分行的内部简报和刊物一律不直接报送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的信息工作由综合处(办公室)负责,各单位主管综合处(办公室)的领导对信息工作负领导责任。分支行要在办公室配备专职的信息工作人员。 第七条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在开展信息工作时,要围绕金融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一般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结合金融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各分支行还要组织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行的信息工作,组织辖区内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披露信息,必须经主管负责人批准。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要充分发挥电子邮件系统的作用,提高信息工作效率。各单位报送信息,应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进行。 第三章信息类别与要求 第十条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分为紧急重大情况信息和常规信息两类。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生的挤提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案件(以下简称六类案件)信息;其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 常规信息是指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之外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挤提事件信息上报的标准和要求。挤提事件的报告标准是:存款大幅非正常下降,众多客户同时要求提款,头寸不能满足客户正常取款要求;客户聚众示威,拦截火车,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被挤提机构的营业网点。 挤提事件信息上报的要求是: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挤提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的12小时内以《专报信息》形式上报总行。专报信息的要素要齐全,要说明挤提原因、时间、地点、参加挤提的人数、被挤提机构及其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风险蔓延情况、人民银行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地方政府在事件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事态发展的预测等。总行办公厅收到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专报信息后,要及时汇编有关情况,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后专报中办、国办,同时抄送有关司局。 第十二条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标准和要求。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标准是:发生在50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发生1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发生100万元以上的盗窃案件;抢劫造成银行职工伤亡2人以上或被抢资金50万元以上的案件;侵害银行安全,发生重大爆炸造成职工伤亡1人以上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绑架银行支行行长、营业部主任、信用社主任以上领导的案件;丢失、被盗枪支两支以上的案件;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要求是: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符合六类案件信息上报标准的案件,要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以《专报信息》形式上报总行保卫局。此类信息的报送要素要齐全、真实、准确,要说明何时、何地、何人、何事、后果及有关部门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三条其他紧急重要情况信息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要情况。其报告的标准为:对金融机构账册、财产、人员造成了损害和伤害。其上报要求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常规信息的报送要求是:坚持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报迭常规信息,必须在提高信息的灵敏度和时效性的同时,确保信息的准确、客观。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各单位都要建立上报核实制度,保证上报信息的准确无误。专题调研类的常规信息报送要全面、系统,既反映初始,又反映过程和终结。常规信息报送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要实事求是,不要“报喜不报忧”。在信息编发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完整、观点明确、分析透彻、行文简明。反映情况要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 第四章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应指定一名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作为总行信息工作联络员。 联络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本职工作和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原则;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自觉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联络员的职责: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抓好信息报送工作;保持与总行办公厅的密切联系,做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编发、初审、上报本单位的业务信息,保证本单位信息上报不断档;迅速收集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有关重大政策法规发布后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情况,并及时报告。 各单位要为信息联络员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信息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业务文件,参加有关业务性会议,查询有关业务资料。各单位要支持保护信息联络员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对敢于如实报送问题信息的部门和信息联络员,不能歧视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协商确定信息选题制度。为了解各单位工作动态,提高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各单位每季前10个工作日将本单位前一季度主要工作情况及下一季度主要工作安排,以标题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报送总行办公厅。办公厅将根据这些信息向有关单位提出具体的信息选题约稿或组织专门调研。总行还将根据行领导的要求及总行的工作重点,不定期地将信息重点选题下发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围绕这些选题开展工作、组织调研并提出报告。约稿的信息须按要求时限上报。 第十七条信息上报审核制度。各单位对报送的信息应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各司局提供信息时,要经司局负责同志审核。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向总行报送信息,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应报主管行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信息共享制度。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在向总行办公厅报送信息的同时,应根据所报信息的内容抄送总行有关司局。总行办公厅编发的各种简报在不泄密的情况,尽可能让各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阅知。 第十九条信息反馈、评比制度。总行办公厅按季反馈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末以信息的数量、质量及采用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分支行也应将信息工作作为处室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信息调研与利用 第二十条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信息调研。各单位要根据金融中心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业务特点,确定信息调研题目。调研题目要反映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敏感点,把握具有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要主动介入业务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对重要的及人民银行党委急需的调研题目,有关司局和分支行应组织统一调研,发挥系统优势。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在信息调研的基础上,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分析报告。总行主要业务司局、各分行每月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调研报告要有2篇;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每月报送的综合类信息调研报告要有1篇。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搞好信息的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发挥信息部门“信息加工厂”的作用。对各单位报送的有价值的信息材料,办公厅按信息的性质和类别,或送有关司局参阅,或通过《金融简报》、《金融监管》、《参阅件》、《专报信息》和《上报信息》等信息载体上报中办、国办、行领导。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披露信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实施的有关信息工作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信息工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