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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4号——准予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内地代表处的名单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司法部公告2002年第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经司法部审核,准予以下三家香港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内地代表处。名单如下: 1.范纪罗江(FAIRBAIRNCATLEYLOW&KONG)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江焯开(BILLYCHURKHOIKONG)。 2.易周(CHARLTONS)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周怡青(CHARLTONJULIAFRANCES);代表:赖伟舜(LAIWAISHUN,VINCENT)、曹尔容(CHOYEEYUNG,MONA)。 3.罗拔臣(ROBERTSONS)律师事务所驻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李伟民(MAURICEWAIWANLEE);代表:黄启豪(STEPHENWONGKAIHO)。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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