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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办复[2002]1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保监办: 你办《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问题进行解释的请示》(保监新发[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在处理全车盗抢险赔案时,应以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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