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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设备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药监械[2002]4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下列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这些产品包括: 一、医院用于搬运固定医疗设备的装置:设备吊臂、固定支架、延长臂、升降臂及仪器平台; 二、病理实验室辅助性设备:液体回收仪(血液自体回收机除外)、大体标本取材台、组织盒书写仪、自动磨刀机、尸解台、漂片仪、烘片仪。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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