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发[2002]1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决定授予海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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