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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授予海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的决定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发[2002]1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申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推荐,经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示和审定,决定授予海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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