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何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请示》(京司文[2002]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制造并出具假收费凭证、假合同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一应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2年11月4日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何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请示》(京司文[2002]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制造并出具假收费凭证、假合同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一应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