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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企字[2002]第2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所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2]10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职能部门,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依法核发的经营凭证,是企业,个人取得经营资格的政府证明文件。 二、对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6款等项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外,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第280条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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