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2号——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烟台苹果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烟台苹果原产地域范围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给予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保护的函》(烟政函[2001]186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山东省烟台市现辖行政区域。

2002年8月28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