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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银行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意见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金函[2002]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账务处理问题的请示》(中银财[2002]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同意你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单位活期存款“长期不动户”本息余额转入“应付款项”科目核算,同时停止计息;自转入“应付款项”科目之日起,超过5年(含5年)若仍未支取的长期不动户款项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实际支付时再从营业外支出列支。同时,应按国家档案管理的规定,完整地保留“长期不动户”相关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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