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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点办法和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颁发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劳社部函[2002]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2002年度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函》(宁劳社函[2002]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办法(试行)》,请你们按照本办法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 二、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区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区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5%;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三、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区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四、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五、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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