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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零部件组装的商品如何认定其中零部件销货款的答复[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公字[2002]第2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如何认定销货款问题的请示》(苏工商[2002]第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利用进口零部件和国产零部件组装生产及销售产品的行为,经查实,其中进口零部件确系无合法进口证明的,可以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进口零部件在整个产品中所占的销货款,可以按零部件的进货值计算。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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