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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颁发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建办住房函[2002]3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了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培育住房消费,推进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规范化、现代化,提高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机关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我部拟在全国开展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现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在听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意见后,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2年9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联系人:张锋、袁庆华 联系电话:(010)68393190,68394081 传真:(010)68394081 电子信箱:zhangfeng@mail.cin.gov.cn 附件: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征求意见稿) 2、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
一、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 1.(关于机构建设)加强机构建设,按照精简、效能原则设立管理机构。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实现政、事、企分开,房地产估价机构完成脱钩改制,房地产测绘实现测绘与管理分离。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实现一体化。实行“一站式”服务,即采取一个窗口收件、一套资料内部传递、一次性收费、一个窗口发证。 2.(关于依法行政、建立业务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业务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及实施细则。 3.(关于内部管理)强化内部管理,制订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制度,实施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办法,做到所有岗位有详细的岗位职责,并有具体落实措施,做到工效挂钩、奖惩结合。 4.(关于内部管理)建立内部制约机制,部门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完善的内部传递等联系制度。 5.(关于简化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简化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收受必收要件,不设置与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管理职责无关的前置条件,取消与权属登记机关法律责任不直接相关的收件审查。 将测绘及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结合岗位职责,建立简洁、高效的工作流程。 严格执行规定的办事时限,积极采用先进管理手段,逐步缩短办事时限。 6.(关于缮证、发证)按建设部有关规定发放统一印制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准确、清楚的填写权属证书各个项目。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图中必须注明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附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等。 7.(关于收费)依法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多收、少收,不得提前或延迟征收。 8.(关于产籍档案)具有房地产交易和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 档案库房消防设施齐备,安全制度健全。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现代化。 充分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向社会服务。 9.(关于产籍档案)房地产交易和权属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三级”水平,房地产权属档案基本实现数字化管理,基础数据入库达到90%以上。图、卡、册完整、准确,并与房屋实际情况相符。 10.(关于办件质量)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措施,办件正确率不低于99%,初步建立纠错机制,办件责任制明确,对错件有详细的追究程序和处罚措施。 11.(关于办件质量检查)建立定期抽检制度,备有抽检记录和处理意见(大城市抽查不少于500件,中等城市不少于300件,小城市不少于200件,县城不少于100件)。对抽检中发现的错误要及时分析原因,以此完善规章制度。 12.(关于督促办理登记手续)采取多种有效手段,对未办理各类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手续的当事人,督促责任人及时完善手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采取公告等手段督请开发企业完善有关手续,申领房屋权属证书。 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房改售房的权证办理速度。 公告已备案、登记的有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13.(关于统计)建立报表制度。严格按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关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统计的相关指标处理业务数据,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14.(关于现代化管理)积极利用计算机技术,配备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房地产交易信息展示、查询与权属登记管理现代化。 制订完善的系统操作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和数据的安全、稳定。 15.(关于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类房屋的成交价格、成交量和平均租金水平等市场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指南。 16.(关于人员素质)优化人员结构,逐步实现管理人员专业化、知识化,配备有与单位规模相应比例的房地产经济、财会、档案、计算机等相关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职称人员。全面提高管理人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技能。 17.(关于培训教育)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实现培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人员均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90%以上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18.(关于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房地产交易及权属登记的办事程序、收件范围、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及办件结果查询等,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增强工作透明度。 19.(关于廉政建设)加强廉政建设,制订廉政制度,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设立投诉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及时有效地处理。 20.(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设立咨询窗口,推行首问责任制。 工作人员服务热情、周到,用语规范,及时协调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交易与权属登记场所干净整洁、标识醒目清楚。 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被考核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三年或以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抽检合格。 2.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合并,实现机构一体化。 3.登记要件的收取和办件时限必须严格按《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执行。 4.实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网络化,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的全过程实行计算机管理,业务受理、办理、审批、缮证、计费、档案管理、统计分析、政策法规等管理实现微机管理。 5.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档案管理达到“档案管理省一级”水平,权属档案管理实现数字化,基础数据入库率达到100%,并逐步对档案材料进行扫描微缩。 6.采取多种有效手段,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全面掌握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项目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督请责任人完善有关手续,申领房屋权属证书。 7.建立了严格的办件质量管理和纠错机制,每半年对办件结果情况自行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率不低于99%。 8.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手段,对所积累的各类信息进行加工整理,每季度公布房地产市场分析报告,并将报告报建设部,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发布。通过每季度公布房地产投资、开发、竣工、销售等统计指标,初步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引导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9.设立与建设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链接的房地产网站。网络运行安全、畅通。通过网站进行政务公开、政策法规知识解答、咨询服务、表格下载和投诉受理等。 10.探索建立房地产市场的信誉公示制度,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信誉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企业、中介结构,登记入企业信誉档案,并实行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良名单公布制度。 11.95%以上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取得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2.行风建设成果突出,有明显的社会效益,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投诉案件能件件落实,在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权属登记过程中无任何违反廉政建设或违法违纪行为。 附件二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程序与方法 1.申报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应于当年3月底前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2.自检 当年10月底前,申报单位对当年实施申报方案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检。 3.考核 自检合格后,当年11月底前,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 所在地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出具考核报告,并签署考核意见。 4.验收 考核合格的,所在地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年底前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验收小组,对考核合格的单位进行严格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5.认定 申报单位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考核标准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并授牌,同时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建设部,达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的,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网站公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并授牌。 6.抽检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前应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 二、材料报送 1.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按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报送。 2.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应通过网站或电子邮件向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报送以下资料: (1)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2)申报单位自检报告及年度工作报告 (3)所在地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报告 (4)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报告 电子信箱:yjiayan@mail.cin.gov.cn zhangfeng@mail.cin.gov.cn 三、报送截止时间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申报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报送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以邮件发出时间为准。 四、公布时间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的公布时间,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的公布时间,为每年4月底。 五、说明 1.考核的各项数据应为上年实际发生的数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属实,如有虚假、欺骗行为,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得申报,并给予通报批评。 2.市辖区 (县)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机构的考核,由所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考核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考核细则。 4.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进行的抽检中,发现管理水平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规范化管理水平或规范化管理先进水平的,应令其限期改进,改进后经复核仍达不到要求的,分别由认定部门撤销其相应称号。 5.对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单位,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有关人员给予物质奖励。 6.原已获得建设部房地产产权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房地产市场管理创全国先进达标、标兵单位的,可根据新的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单位和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考核标准相应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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