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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2]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各保监办、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附件一),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附件二)精神,中国保监会将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44号)(附件三)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改各项保险业务收费和罚没款项的收缴办法。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账户设置 1.2002年9月30日后,撤销原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入过渡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账号:00933029462001 保监办原在本地开设的罚没款上缴账户一律于2002年9月30日前撤销。 2.自2002年9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 户名: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二、缴库方式和缴库办法 1.自2002年9月1日起发生的各项保险业务收费和罚没款项均应缴入在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开设的“保监会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2.保险业务监管费和罚没款项由缴款单位按规定将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和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由保监会委托的代收机构将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由保监办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票据使用 各项由缴款人直接缴库的收费,代理银行在收到款项后通知保监会,保监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做缴费收据。 保监会委托的代收机构收取的各项考试费和保监办代收的各种资格证书工本费,暂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代理银行在收到代收机构缴库款项后通知保监会,保监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代收机构或保监办做缴费收据。 附件: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三、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附件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2年6月28日财库[2002]3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的精神,现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监管,有助于强化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透明度,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改革部署,2002年财政部将在几个有代表性的中央部门进行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3年将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各地区可根据改革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试点,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改革。进行改革试点的各部门、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反馈试点情况和有关问题。中央部门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实行规范化的“收支两条线”制度,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制定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的要求,通过建立规范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促进执收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针对我国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的实际状况,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管理。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二)有利于加强监督。改革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体系、收入收缴程序,加强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监管,增强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活动的透明度,使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全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简化操作程序。确保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执收单位收缴管理,操作尽可能简便易行。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从规范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着手,逐步过渡到规范整个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收缴。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取消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规范收入收缴程序;健全票据管理体系;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取消主管部门和所属执收单位设立的收入过渡性账户,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在代理银行总行或分支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对于所属单位级次多、分布比较广的部门,可由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单位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财政汇缴专户)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进行核算;与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已经建成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地方,在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并保证财政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准确核对信息的基础上,可以不设置财政汇缴专户,通过代收银行网点将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改革现行预算外资金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对于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2.集中汇缴。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对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3.汇划清算。代理银行每日将代收的资金实时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财政专户。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4.信息反馈。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收缴收入按照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旬、月)报表的内容包括执收单位名称、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理银行等信息。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向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户收入信息,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要向执收单位报送财政汇缴专户收入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三)健全票据管理体系。预算外资金收入来源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等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核销等,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应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信息包含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监(印)制,印制费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 (四)加强收入收缴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及票据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部门和执收单位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理预算外资金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收入收缴的管理,已纳入预算管理,但仍实行集中缴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的收缴,可参照本方案执行。上述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我国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这项改革,需要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修订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时,要研究制定《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规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等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利用票据监控手段,加强对执收单位收缴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健全收入收缴体系的监控机制,确保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 (三)加快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步伐。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逐步细化现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并对其涵盖范围作适当调整,以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活动,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加快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按照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要求,要尽快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为财政资金收缴、汇划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改革的实施步骤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应与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同步进行。2002年,先在若干中央部门实施改革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实行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附件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8日财库[2002]38号)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质检总局,体育总局,药品监管局,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情况。 附: 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管理。包括: (一)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指中央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国家计委共同批准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中央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指中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他资金。 (三)中央单位其他预算外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等。 第三条中央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财政部是负责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中央财政专户,下同)和财政部为执收单位开设的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专户(简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下同)。其中,中央财政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六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七条中央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预算外资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预算外资金缴款人有权向执收机关了解预算外资金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代理银行是指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格认定后,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账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银行 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专户是财政部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以及拨付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预算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十三条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的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财政部为其所属执收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是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程序在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设立,用于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以及与中央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第十五条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设立。财政部通过招投标确定若干代理银行后,书面通知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从中选定一家代理银行并通知所属执收单位,就近选择该代理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设立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申请,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按财政部要求为执收单位配置账号。代理银行应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财政部,由财政部通知各主管部门为本系统内各执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代理银行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增加、变更、撤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收入收缴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单位收取预算外资金应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九条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财政部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二十条代理银行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第二十一条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收入,暂由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负责按中央分成比例或办法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二条中央收入由地方单位代收的,暂由受托的地方省级单位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委托代收部门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三条缴款人缴款后,中央执收单位凭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中央主管部门凭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据以登记收入台账。 第二十四条办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财政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表1)。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第二十五条中央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中央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执收单位反馈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信息,并与执收单位对账。财政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直接缴库 第二十六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直接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表2),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或营业网点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对于设有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由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留存。 第二十八条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到代理银行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加盖缴款人预留银行印鉴后采用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十条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负责按规定录入相关财政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 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节集中汇缴 第三十一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即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以下简称票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第三十二条执收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汇总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由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预算外资金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四节收入退付 第三十三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三十四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退付,通过中央财政专户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得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五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退付,由执收单位通过中央主管部门统一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通知中央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第三十六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票据管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是中央单位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预算外资金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票据,并加盖财政部的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和发放,印制费用由财政部通过预算安排。 第四十条票据由中央主管部门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证》制度。《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中央主管部门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预算外资金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财政部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证》;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证》,经财政部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四十一条执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财政部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财政部。 第四十二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票据,经财政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四十三条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在京中央单位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财政部核准后销毁;京外中央单位使用的票据,由财政部委托驻执收单位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核销。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要加强对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财政部在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开设、管理中央财政专户并为执收单位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中央单位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六)对中央单位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定期监督检查所在地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情况,保证所收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二)对地方代收中央预算外资金项目以及涉及中央分成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核销所在地中央单位使用的票据。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管理和监督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配合财政部制定代理银行的资格认定标准,对代理银行进行资格认定。 (三)对代理银行开立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四)对代理银行代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各代理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对收费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可根据有关规定加强服务。 第五十条中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政策,防止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 (三)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十一条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预算外资金,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预算外资金,不得多收、乱收、少收或不收。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收款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票据。 (四)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及时将所收款项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五十二条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机关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扩大预算外资金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执收单位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以及其他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省级委托代收单位未按规定将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代理银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借故占用财政资金或发生拒收、压票行为,不及时汇划资金的,一经查实,由代理银行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并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应交财政或应交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历年财政结余,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转让收入,国家行政机关境外派出机构非经营性收入以及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存款利息,也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八条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仍实行集中缴库方式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的收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按旬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报表
年月日 总第号(单位:元) ┌────────┬────────┬────────┬──────────┐ │执收单位│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本日收入金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代理银行盖章 复核: 制表: (尺寸根据收入项目而定)
________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旬(月)报表
年月日 总第号(单位:元) ┌──────┬──────┬──────┬─────────┬───────┐ │执收单位│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本旬(月)收入│本年累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代理银行盖章复核: 制表: (尺寸根据收入项目而定) 附表2:
一式五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
] 1No: 填制日期 年月日 执收单位名称: 执收单位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第 ┌─┬────┬────────────────┬─┬────┬───────────┐一 │付│全称││收│全称││联 │├────┼────────────────┤├────┼───────────┤ │款│账号││款│账号││代 │├────┼────────────────┤├────┼───────────┤理 │人│开户银行││人│开户银行││银 ├─┴────┴────────────────┴─┴────┼───────────┤行 │││收 │币种:金额(大写)│(小写)│款 │││签 ├────────┬───────┬────┬─────┬──┴──┬────────┤章 │收入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 │ 单位 │数量│ 收缴标准 │金额│后 ├────────┼───────┼────┼─────┼─────┼────────┤由 │││││││缴 ├────────┼───────┼────┼─────┼─────┼────────┤款 │││││││人 ├────────┼───────┼────┼─────┼─────┼────────┤或 │││││││代 ├────────┴───────┴────┼─────┴─────┴────────┤理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银 │单位主管会计复核记账││行 │││退 ││ 银行盖章 │执 ││复核员记账员出纳员年月日│收 └─────────────────────┴────────────────────┘单 位 校验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借方凭证)2No: 填制日期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执收单位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 │付│全称││收│全称││ │├────┼───────────────┤├────┼─────────────┤ │款│账号││款│账号││第 │├────┼───────────────┤├────┼─────────────┤二 │人│开户银行││人│开户银行││联 ├─┴────┴───────────────┴─┴────┼─────────────┤ │币种:金额(大写)│(小写)│缴 ├────────┬──────┬────┬─────┬──┴──┬──────────┤款 │收入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人 ├────────┼──────┼────┼─────┼─────┼──────────┤开 │││││││户 ├────────┼──────┼────┼─────┼─────┼──────────┤银 │││││││行 ├────────┼──────┼────┼─────┼─────┼──────────┤作 │││││││借 ├────────┴──────┼────┴─────┴─────┼──────────┤方 │此款支付给收款人│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凭 │││科目(借):________│证 │││对方科目(贷):______│ │付款人签章│银行盖章│复核:记账:│ │(盖预留银行印鉴)│││ └───────────────┴────────────────┴──────────┘ 校验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贷方凭证)3No: 填制日期年月 日执收单位名称:执收单位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 │付│全称││收│全称││ │款├────┼──────────────┤款├────┼─────────┤第 │人│账号││人│账号││三 │├────┼──────────────┤├────┼─────────┤联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收 │币种:金额(大写)│(小写)│款 ├────────┬───────┬───┬────┬──┴──┬──────┤人 │收入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开 ├────────┼───────┼───┼────┼─────┼──────┤户 │││││││银 ├────────┼───────┼───┼────┼─────┼──────┤行 │││││││收 ├────────┼───────┼───┼────┼─────┼──────┤款 │││││││后 ├────────┴───────┴───┴────┼─────┴──────┤作 │上列款项已收妥并划转收款单位账户││贷 ││科目(贷):____________│方 │ 代理银行(盖章) │对方科目(借):__________│凭 │年月日│复核:记账:│证 └─────────────────────────┴────────────┘ 校验码: 在此套印财政部票据专用章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4 No: 填制日期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执收单位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 │付│全称││收│全称││第 │款├────┼─────────────┤款├────┼───────┤四 │人│账号││人│账号││联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执 ├─┴────┴─────────────┴─┴────┼───────┤收 │币种:金额(大写)│(小写)│单 ├────────┬──────┬───┬────┬──┴──┬────┤位 │收入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给 ├────────┼──────┼───┼────┼─────┼────┤缴 │││││││款 ├────────┼──────┼───┼────┼─────┼────┤人 │││││││的 ├────────┼──────┼───┼────┼─────┼────┤收 │││││││据 ├────────┴──────┴───┴────┼─────┴────┤ │执收单位(盖章)│备注:│ │││ │经办人(签章)││ └────────────────────────┴──────────┘ 校验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5 No: 填制日期年月日执收单位名称: 执收单位编码: 组织机构代码: ┌─┬────┬────────────┬─┬────┬───────┐ │付│全称││收│全称││第 │款├────┼────────────┤款├────┼───────┤五 │人│账号││人│账号││联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执 ├─┴────┴────────────┴─┴────┼───────┤收 │币种:金额(大写)│(小写)│单 ├───────┬──────┬───┬────┬──┴──┬────┤位 │收入项目编码│收入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收缴标准│金额│的 ├───────┼──────┼───┼────┼─────┼────┤存 │││││││根 ├───────┼──────┼───┼────┼─────┼────┤ │││││││ ├───────┼──────┼───┼────┼─────┼────┤ │││││││ ├───────┴──────┴───┴────┴─────┴────┤ │备注:│ └──────────────────────────────────┘ 校验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填写说明 (一)联数及用途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 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 第三联(贷方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第四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 第五联(存根):执收单位的存根。 (二)填制方法 具体填制方法:1.填制日期为开票时的年、月、日;2.执收单位编码按财政部统一编制的代码填写;3.组织机构代码按全国统一编制的国标码填写;4.付款人即缴款人,如果是通过转账付款,要具体填写缴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如果是现金付款,则只须填写缴款人全称即可;5.中央财政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财政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收款人全称为执收单位的具体名称,账号为中央财政专户(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号,开户银行为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或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户银行);6.金额为缴款数额,分为大写和小写;7.收入项目为具体的收入项目名称;8.收入项目编码为财政部对具体收入项目统一编制的号码;9.收缴标准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填写;10.数量、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三)收入退付 收入退付时,由执收单位通过中央主管部门统一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通知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附件三:
财政部关于确认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2年7月25日财库[2002]44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报送中国保监会收入项目及收缴方式的函》(保监函[2002]15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结合你会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你会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中试点资金范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资金范围。你会收取的各项收入,均纳入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 具体项目包括: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保险中介入资格考试费(包括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费、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费); (三)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资格考试费; (四)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 (五)罚没收入; (六)应交财政或应交财政专户的历年财政资金结余; (七)财政资金存款利息。 具体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详见附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取消你会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由财政部为你会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会收取的各项收入一律缴入该账户。请你会按改革的有关要求,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考虑到撤销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后,以前已开票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可能因账户撤销造成收入流失,你会原有收入过渡性账户(包括罚没账户)可保留至9月30日。请你会在此日期前,到财政部国库司办理有关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以及预算外资金预留印鉴的撤销手续。 三、缴库方式。确定你会的基本缴库方式为直接缴库。你会本级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罚没收入由你会实行直接缴库;保险中介入资格考试费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由代收机构实行直接缴库;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由你会派出机构直接缴库。 四、票据使用。你会本级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罚没收入,代收单位收取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费和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不再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代收罚款收据,改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办理缴库;省级派出机构收取的其他收入项目,暂使用原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后,将资金直接缴入我部为你会开设的财政汇缴专户。你会收到银行收讫回单后,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补充相关信息。 五、你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改革试点。 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表 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基本情况表
┌─┬──┬─────┬─────────────────┬────────────┬───┬────────┬────────┐ │编│单位│ 单位 │ 收入项目 │ 收缴标准 │管理│收入项目说明│文件依据│ │号│名称│国标码│││方式├────────┤│ │││││││(收入分成、地方 ││ │││││││代收或需交纳税││ │││││││收等情况的说明) ││ ├─┼──┼─────┼─────────────────┼────────────┼───┼────────┼────────┤ │││││财产险、人身意外险、短期│预算外│││ │││││健康险按保险公司年度自│资金│││ │││││留保费收入的0.2%收取││││ ││││├────────────┼───┼────────┤财综[2001]86号,│ │││││长期人寿险、长期健康险│预算外││计价格│ ││││1.保险业务监管费 │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资金││[1999]2119号│ │││││收入0.12%收取 ││││ ││││├────────────┼───┼────────┤│ │││││中介机构按代办保险业务│预算外│││ │││││营业收入的0.2%收取│资金│││ │││├─────────────────┼────────────┼───┼────────┼────────┤ ││││2.保险中介入资格考试费 │││委托代收││ │││├─────────────────┼────────────┼───┼────────┼────────┤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60元/人、次│预算外│││ │││├─────────────────┼────────────┤资金│││ ││中国│000019262 │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费│90元/人、次│││财规[2000]37号,│ │00│监督│├─────────────────┼────────────┤├────────┤计价格│ ││管理││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费│90元/人、次│││[2000]2313号│ ││委员│├─────────────────┼────────────┼───┼────────┼────────┤ ││会││3.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100元/人、科 │预算外│委托代收│财规[2000]37号,│ ││││部分)资格考试费 ││资金││计价格│ ││││││││[2000]2313号│ │││├─────────────────┼────────────┼───┼────────┼────────┤ ││││4.证书工本费 │││委托代收││ │││├─────────────────┼────────────┼───┼────────┼────────┤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5元/证 │预算外│││ ││││││资金│││ │││├─────────────────┼────────────┼───┼────────┤│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5元/证 │预算外││财规[2000]37号,│ ││││││资金││计价格│ │││├─────────────────┼────────────┼───┼────────┤[2000]2313号│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工本费│5元/证 │预算外│││ ││││││资金│││ │││├─────────────────┼────────────┼───┼────────┼────────┤ ││││5.罚没收入 ││预算内││保险法、保险│ ││││││资金││公司管理规定│ │││├─────────────────┼────────────┼───┼────────┼────────┤ ││││6.应交财政或应交中央财政专 │││││ ││││户历年财政结余│││││ │││├─────────────────┼────────────┼───┼────────┼────────┤ ││││7.财政资金存款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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