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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沂沭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13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水利部,江苏、山东省物价局、水利厅: 水利部《关于请核定沂沐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函》(水函[2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核定沂沭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为:自来水厂用水每立方米3.5分钱,火电厂用水每立方米1.8分钱,航运用水每立方米1分钱,农业用水每立方米0.3分钱。以上价格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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