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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在江苏昆山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深加工结转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署税函[2002]3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海关、南京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2]64号)的批复精神,适应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生产经营要求,按照既严密监管,又方便守法企业的原则,总署决定在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进行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与我国境内其他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的具体监管模式 (一)出口加工区之间、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之间的深加工结转监管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暂行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1号)中已明确规定允许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海关比照转关运输的监管办法进行管理。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深加工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转出企业按照进口转关运输的直转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不能办理转关运输的,可由企业自行运输。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文件要求,转入地主管海关应向转入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 (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深加工结转监管模式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区外企业按照《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监[1995]908号)和《海关总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署税[l999]26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采用一次审批,分批结转的监管方法办理结转送货报关手续。区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1.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2.涉嫌走私、违规并正在查处过程中的; 3.其它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时,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风险担保金的额度由转入地主管海关确定。担保方式可采用现金担保也可采用银行保付保函形式。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提供担保: 1.与海关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 2.转入的货物已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 3.转入企业为A类企业的; 4.与区内转出企业开展长期结转业务,由转入地主管海关在手册备注栏内批注认定,并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 二、深加工结转前期审批管理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时,须报出口加工区管委会批准,海关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件办理结转手续。 三、试点步骤及范围 试点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广”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先由江苏昆山出口加工区和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管的操作规程》(见附件)进行操作,请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按本通知精神对企业进行公告。试点期间要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管的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业务监督的操作规程
一、为适应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区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需要,严密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企业将加工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也可以将产品转至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仓储企业存储后再实现上述深加工结转。 三、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与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出口加工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应当事先经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四、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进区料件(包括境外进口料件和境内区外国产料件),不得以深加工结转名义转出区外。 五、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除特殊情况外,对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应当比照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对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不采用转关运输监管方式办理结转手续。 六、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深加工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进口转关的直转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转出企业填制形式《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转出和转入企业双方填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双方的购销合同或协议、发票、装箱单及其他相关证件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和出区的备案手续; (二)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报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并持以下单证向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1.《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2.《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一式四联); 3.《汽车载货登记簿》。 (三)转出企业递交的《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经转出地主管海关与形式《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核对无误后,一联由海关留存,其余三联由企业带交出口加工区卡口海关监管人员; (四)结转货物运至出口加工区卡口后,由海关人员核对并加封,在纸本《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和计算机中批注封志号,一联留存、二联做关封由承运人交转入地海关。转出地海关在货物放行后向转入地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对海关确定需查验的货物,转出企业应当将货物运至查验场地,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上述转关手续。 (五)结转货物运抵转入地后,转入企业应当填制《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下列单证向转入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关核销和进区的备案手续: 1.《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2.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 3.关封; 4.《汽车载货登记簿》。 (六)转入地主管海关在核对单证、单货相符及封志无误后,核注《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转出地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 (七)转入企业在办结上述手续后向转入地海关领取形式《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证明联; (八)转出企业在其主管海关收到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后,向海关领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加工贸易核销联; (九)转出、转入企业在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和《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时,运输方式应当填报“其他”(代码“9”)、监管方式应当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保税区内转入企业监管方式应当填报“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起运国应当填报“中国”(代码“142”)。 七、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转运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时,采用汽车以外转关方式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其他出口加工区或保税区,不能办理转关的,可由企业自行运输。转入区主管海关应当向转入企业收取货物等值的担保金。货物运抵转入区并经海关核对无误后,主管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金退还企业。 九、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区外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区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一)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二)涉嫌走私、违规并正在查处过程中的; (三)其它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十、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时,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风险担保金的额度由转入地主管海关确定。担保方式可采用银行保付保函形式。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提供担保: (一)与海关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 (二)转入的货物已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 (三)转入企业为A类企业的; (四)与区内转出企业开展长期结转业务,由转入地主管海关在手册备注栏内批注认定,并经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 十一、对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的,海关采用一次审批,分批结转的监管方式。转入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申请表》向转入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转入地主管海关和转出地主管海关批准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报关手续。 十二、出口加工区企业生产的产品结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转入企业凭《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申请表》(一式四联)等有关单证向转入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批准后,在《申请表》上批注同意并注明风险担保金的数额。经审核不予收取风险担保金的,应当明确注明原因。《申请表》一联留存,其他三联由转入企业交区内转出企业,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把合同备案数据传输至转出地主管海关; (二)转出企业应当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在转入地主管海关批准的《申请表》上填写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并加盖企业印章后,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在审批企业结转申请时,应当根据结转企业的实际情况签注是否批准分批送货报关的意见,办结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表》一联留存、二联交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三)转入、转出企业凭《登记手册》、《申请表》、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和出区的备案手续; (四)对于经海关批准实行一次审批、分批送货、统一报关的,转出企业应当按海关批准的时限和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登记、签章。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后,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手续; (五)转入、转出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1997年修订部分海关统计指标的通知》(署统[1996]110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的有关规定,准确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十三、深加工结转的转出、转入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结转货物的品名、商品编码、规格等项目。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应当对申报数据进行审核。 十四、区内转出的货物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运、退换的,转出地主管海关按退运、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转出企业按深加工结转方式将产品销售出区的,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转入、转出企业一律以外币结算;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当向转出、转入企业签发有关进出口收、付汇证明联。 十六、转入、转出企业和运输单位违反本操作规程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七、本操作规程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八、本操作规程自文到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购销合同(或协议)号: ┌─────────────────────────────────────────────┐ │海关│ ├─────────────────────────────────────────────┤ │我 公司(企业) 号《登记手册》项下需与 出口加工区 │ │公司(企业)结转保税货物,特向你关申请,并保证遵守海关的有关监管规定。申请结转│ │货物情况:│ ├────┬────┬────┬─────┬────┬──┬────┬──────┬────┤ ││││││││││ │序号│ HS编码 │品名│规格│单价│总价│币制│数量│单位│ ├────┼────┼────┼─────┼────┼──┼────┼──────┼────┤ ││││││││││ ├────┼────┼────┼─────┼────┼──┼────┼──────┼────┤ ││││││││││ ├────┼────┼────┼─────┼────┼──┼────┼──────┼────┤ ││││││││││ ├────┼────┼────┼─────┼────┼──┼────┼──────┼────┤ ││││││││││ ├────┴────┴────┴─────┼────┴──┴────┴──────┴────┤ │转入企业地址:法定代表:│转出企业地址:法定代表:│ ││电话:报关员:│ │电话:报关员:│ 电话: │ │││ │电话:│(企业盖章)│ ││ 年月日 │ │(企业盖章)││ │││ │年月日││ │││ ├────────────────────┼────────────────────────┤ │企业管理类别:│企业管理类别:│ │转入地海关审批意见:│转出地海关审批意见:│ │[]不需担保办理,理由。│[ ]分批送货。 │ │[ ]已提供担保,金额 。│[ ]不分批送货。 │ │[ ]按转关运输办理。 ││ │││ │(海关盖章)(有效期至:年月日)│(海关盖章)(有效期至:年月日)│ │年月日│年月日│ │││ ├────────────────────┴────────────────────────┤ │注:1、本表一式三联:一联转入地海关留存,第二联由转出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出口加工区海关办 │ │结报关手续后留存;│ │2、序号栏目应按《登记手册》中商品对应的序号填写; │ │3、有效期不得超过手册和电子帐册有效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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