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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换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环办[2002]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逐步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我局决定于2002年8月至11月期间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进行换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1990年以来,由我局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含世行、亚行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 二、换证要求 1、换证人员必须应聘于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环评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办理多个上岗证。 三、换证程序 1、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将以下材料交(寄)至我局监督管理司: (1)原上岗证书(原件); (2)个人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3)加盖单位公章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人员备案表(附件1); (4)所在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非环评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 2、由我局验证审核后,对符合上述要求者换发新的上岗证书。 四、时间安排 1、2002年9月30日前,各单位报送材料; 2、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证审核; 3、2002年11月30日前,颁发新上岗证书,并在中国环境保护网及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上公布持证上岗人员名单。 五、新上岗证的使用要求 1、自2003年起,环评人员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必须使用新的上岗证书及编号。 2、环评人员调入新单位或所在单位环评资质变更后,应及时按上述第二、三项中的要求和程序办理上岗证书的变更,并附相关说明文件和证明材料。与本单位环评资质不符的上岗证书不得以本单位人员名义使用。 3、本次更换的上岗证书将每五年进行一次注册登记,注册办法另行制定。非环评单位人员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4、2002年7月1日起,由我局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各期培训班考试合格者,其上岗证书的办理一律按上述第三项中要求的程序执行。办理时限为公布考试结果后一年内。 5、非本单位人员上岗证书不得作为本单位环评资质申请、考核及晋级等的人员条件依据。 六、请你局(厅)通知辖区内各有关单位按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换证手续,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我局监督管理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66154954 联系人:应利 李忠华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持证上岗人员备案表(略) 2:上岗证编号方式(略)

20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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