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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及相关业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2]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办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请示》(中国结算发字[2002]49号)及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为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提供相应的清算汇总、资金交收和数据传输服务。 二、你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及相关业务应恪守诚实、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行为,努力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保护客户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公司应建立健全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及相关业务的业务规则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保证有关技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四、你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与股票登记、托管、清算业务的关系,切实防范两类业务的风险交叉影响,保障正常业务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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