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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73号——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昌黎葡萄酒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政府《关于“昌黎葡萄酒”申报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函》(函〔2002〕6号)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北省昌黎县辖行政区域。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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