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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一级美国存托凭证计划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国合字[2002]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拟在美国建立第一级有保荐的存托凭证计划的请示》(苏高董[2001]2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建立以境外上市外资股为基础股票的一级美国存托凭证计划。 二、你公司在建立上述计划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该项计划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计划实施情况报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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