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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筹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基金字[2002]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筹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同意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筹建方案,拟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500万元、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500万元、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资1500万元人民币,各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 三、筹建就绪后,应向我会申请正式开业。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员的任职资格应按规定报我会核准。 五、发起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要求,认真做好筹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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