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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宁夏自治区实行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计价格[2002]12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区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请示》(宁价商发[2002]34号)和《关于我区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方案听证会及有关情况的报告》(宁价商发[2002]9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水平为每千瓦时0.447元(含税)。 二、同价水平为宁夏自治区城乡居民用户生活用电的最终价格,不得在此基础上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8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四、请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出台前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好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用电问题,确保城乡用电同价方案顺利、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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