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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企业债券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19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证券监管办事处: 你办《关于华夏证券有限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企业债券的初审意见》(京证监文[2002]6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由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担任副主承销商,组成包括大鹏证券、光大证券、大通证券的承销团,承销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企业债券。 二、请你办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85号),加强对有关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的日常监管,做好事前监督、提示风险、明确事后责任和加强沟通等工作环节,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请督促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在承销企业债券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计委和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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