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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机构字[2002]1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展期的报告》(新证[2002]104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外资股经纪商的资格展期至2004年6月15日。 二、如你公司《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向我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会《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外资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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