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 你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收费标准的函》(林函计字[200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和年费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二、你局在收取上述收费时,应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本通知自二00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